問: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稅人申報期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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