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規(guī)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的規(guī)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fā)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fā)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
計算方法根據公司法、企業(yè)會計準則、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評估作價,并據此入賬,經評估后的公允價值,即為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收入。
應納稅所得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資產原值-轉讓時按規(guī)定支付的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舉個例子 甲以某項專利經評估作價2000萬元入股公司。過戶時發(fā)生評估費、中介費等相關稅費10萬元,取得專利技術時發(fā)生一些成本20萬元,則甲先生以專利技術入股公司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94萬元【(2000-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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