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逾期未申報社保而繳納的社保滯納金,能否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答: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個人所得稅稅款;(二)稅收滯納金;(三)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四)不符合扣除規(guī)定的捐贈支出;(五)贊助支出;(六)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七)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八)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不準扣除的支出。
因此,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逾期未申報社保而繳納的社保滯納金,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