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zhì)的所得,包括現(xiàn)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取得偶然所得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向個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偶然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實行源泉扣繳。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個人參加有獎儲蓄取得的各種形式的中獎所得,屬于機遇性的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偶然所得"應稅項目的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支付該項所得的各級銀行部門是稅法規(guī)定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國稅函發(fā)[1995]98號)
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體育彩票(獎券)一次中獎收入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0000元的,應按稅法規(guī)定全額征稅。(國稅發(fā)[1994]127號、國稅函發(fā)[1998]803號、財稅[1998]12號)
個人因參加企業(yè)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由舉辦有獎銷售活動的企業(yè)(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2]629號)
©2001-2025 中國會計網(wǎng)(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運營支持:北京薩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