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外籍個人向境內單位提供完全發(fā)生在境外的咨詢服務,境內企業(yè)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所謂非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非居民納稅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經(jīng)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否屬于來源于境內所得是按照勞務發(fā)生地來進行判定。如果該外籍個人是非居民納稅人,那么因為其在境外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應該屬于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所以其向境內單位提供完全發(fā)生在境外的咨詢服務,不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境內單位也無不用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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