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事業(yè)單位經批準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其所籌集并轉存建設銀行的資金。
2.將自籌的基本建設資金轉存建設銀行時,根據轉存數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年終結賬時,應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yè)結余”科目,借記“事業(yè)結余”,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年終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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