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業(yè)(金融)從境內(nèi)、境外金融機構拆入的款項。
二、本科目可按拆入資金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yè)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拆入資金做相反的會計分錄。資產(chǎn)負債表日,應按計算確定的拆入資金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尚未歸還的拆入資金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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