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單位發(fā)生的各種應付、暫收款項,借記“銀行存款”、“事業(yè)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應按應付、暫收款項的類別或單位、個人設置明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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