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入開發(fā)成本的什么科目?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入開發(fā)成本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科目。
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性質(zhì)來說,根據(jù)財綜函〔2002〕3號文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強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的一種,而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同樣也屬于政府性基金的一種。二者是相互并列的關系,具有不同的用途和使命,顯然不能將配套費作為土地出讓收入的一部分。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也不能作為契稅的計稅依據(jù)。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guī)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它按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計征,其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用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氣、污水處理、集中供熱、園林、綠化、路燈、環(huán)境衛(wèi)生等設施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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