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投資者以固定資產投資,約定價值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會計上記入“資本公積”科目。這部分與“資本公積”對應的實物投資,資產部分可否計提折舊?
答: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企業(yè)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指企業(yè)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fā)生的支出。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固定資產確定計稅基礎的方法中,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由此可知,通過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按該項固定資產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加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不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折舊稅前扣除。因此,對于投資者超過注冊資本部分所形成資本公積對應的固定資產,不超過公允價值加相關稅費的計稅基礎范圍內計提的折舊額,準予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