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轉讓給他人的,如何計征契稅?
2018-08-24 16:26 來源:中國會計網
問: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轉讓給他人的,如何計征契稅? 答: 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權屬的,承受人為納稅人。第四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轉讓給他人征收契稅時,要區(qū)分是屬于土地還是房屋,因為契稅的征收對象只有兩個,非此即彼。
對承受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征收契稅毫無疑問,但對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則要區(qū)分是否屬于房屋。如果承受的是房屋,要征契稅,不是房屋的就不應征收。
那么,如何判斷是否是房屋呢?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guī)定,契稅暫行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章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第六十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制度。因此,判斷是否屬于房屋,要以“房屋所有權辦證對象”為限,不屬于房屋辦證對象的建筑物、構筑物就不應該屬于房屋,同時也不屬于契稅征稅對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依據的批復的通知》(國稅函〔2007〕162號)規(guī)定,根據國家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給他人的,應按照轉讓的總價款計征契稅。國稅函〔2007〕162號文件有個前提,即“根據國家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而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中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中的地上附著物概念。這實際指的是以政府為代表的土地一級市場在計算土地征收補償時,要加上地上附著物的價值,而作為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屬于土地二級市場。
因此,作為二級市場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轉讓給他人的契稅征收對象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并按照各自的成交價格及稅率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