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稅〔2013〕101號、財稅〔2012〕82號和財稅〔2005〕45號等文件:以產(chǎn)權(quán)調(diào)換方式安置房屋的,對重新承受房屋價值與拆遷房屋價值相等的部分免征契稅,超過部分應繳納契稅;拆遷補償款購置住房的,重新承受住房價格與拆遷補償款相等的部分免征契稅,超過部分應繳納契稅。享受房屋拆遷安置契稅政策的主體,應是房屋拆遷安置協(xié)議或房屋拆遷安置證明中列明的被拆遷人或者補償安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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