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的歷史
2018-08-28 10:59 來源:中國會計網(wǎng)
中國契稅起源于東晉時期的“估稅”,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歷史。當時規(guī)定,凡買賣田宅、奴婢、牛馬,立有契據(jù)者,每一萬錢交易額官府征收四百錢即稅率為4%,其中賣方繳納3%,買方繳納1%。北宋開寶二年(公元969年),開始征收印契錢(性質上是稅,只是名稱為錢)。這是不再由買賣雙方分攤,而是由買方繳納了。并規(guī)定繳納期限為兩個月。從此,開始以保障產(chǎn)權為由征收契稅。以后歷代封建王朝對土地、房屋的買賣、典當?shù)犬a(chǎn)權變動都征收契稅,但稅率和征收范圍不完全相同。如清初順治四年(公元1648年)規(guī)定,民間買賣、典押土地和房屋登錄于官時,由買主依買賣價格,每一兩銀納三分(即3%)。到清朝末年,土地、房屋的買賣契稅稅率提高到9%,典當契稅稅率提高到6%。中華民國成立后,于1914年頒布契稅條例。規(guī)定稅率為:買契9%,典契6%。另外,還有一些免稅規(guī)定:官方、自治團體和具有公益性的法人在買賣、典當土地房屋時免納契稅。1917年,北洋政府將稅率改為買契6%,典契3%,各省征收附加稅,但以不超過正稅的1/3為限。1927年國民政府公布驗契暫行條例及章程,將契稅劃歸地方收入。1934年國民政府第二次全國財政會議上,通過了《契稅辦法四項》,要求各省整理契稅,規(guī)定買契6%,典契3%為稅率高限,附加稅以不超過正稅的一半為原則。至此,契稅稅率在全國統(tǒng)一起來。1940年,國民政府公布《契稅暫行條例》,將稅率改為買契5%,典契3%。1942年修改《契稅暫行條例》,將稅目擴大為買賣、典當、贈與和交換,后又增加了分割和占有兩個稅目。由于契稅是以保障產(chǎn)權的名義征收的,長期以來都是納稅人自覺向政府申報投稅,請求驗印或發(fā)給契證。因此,契稅在群眾中影響較深,素有“地憑文契官憑印”、“買地不稅契,訴訟沒憑據(jù)”的諺語。新中國成立后,政務院于1950年發(fā)布《契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對土地、房屋的買賣、典當、贈與和交換征收契稅。1954年財政部經(jīng)政務院批準,對《契稅暫行條例》的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規(guī)定對公有制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免征契稅。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以后,土地禁止買賣和轉讓,征收土地契稅也就自然停止了。這樣使得契稅征收范圍大大縮小,收入額很小。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全國契稅征收工作基本處于停頓狀態(tài)。改革開放后,國家重新調整了土地、房屋管理方面的有關政策,房地產(chǎn)市場逐步得到了恢復和發(fā)展。為適應形勢的要求,從1990年開始,全國契稅征管工作全面恢復;謴驼魇蘸螅稅收入連年大幅度增加,從1990年的1.34億元增加到1997年的36億元,成為地方稅收中最具增長潛力的稅種。但由于《契稅暫行條例》立法年代久遠,很多規(guī)定與當前的實際情況相脫節(jié),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和執(zhí)行。為了適應建立和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形勢的需要,充分發(fā)揮契稅籌集財政收入和調控房地產(chǎn)市場的功能,從1990年起,就著手開始了《契稅暫行條例》的修訂工作。其間經(jīng)過大量的調查研究,數(shù)易其稿。1997年7月7日,李鵬總理簽署國務院第224號令,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