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人擁有的一輛SUV商務車,在2014年1月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時,一次性繳納2014年全年車船稅1200元。2014年11月,該商務車報廢,并已在保險公司辦理完畢保險退費。車輛發(fā)生報廢的,車船稅是否可以退還?
答:《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應納稅額為年應納稅額除以12再乘以應納稅月份數(shù)。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納稅人在繳納車船稅后,車輛發(fā)生報廢的,可以憑車輛報廢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報廢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納稅人2014年1月繳納全年的車船稅1200元,11月車輛報廢,可以申請退還的車船稅額為1200÷12×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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