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同一省內不在同一縣(市)的總分支機構,能否匯總申報消費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消費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2號)規(guī)定,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應將審批同意的結果,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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