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在一次對某建安企業(yè)作稅務檢查時,發(fā)現該公司有多份工程承包合同未按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財務人員陳小姐解釋,由于這些承包合同簽訂時沒有具體金額,要待竣工結算后方能確定費用,因此無法計算印花稅。沒有確定金額的合同就無法貼花了嗎?
這種做法顯然是不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88〕國稅地字第025號)規(guī)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這些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的合同,如案例中約定合同金額按實際結算確定的工程承包合同,還有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按實現利潤分成比例收取,或者財產租賃合同中只是規(guī)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等等,都應在簽訂時先按照定額5元貼花,待結算后再按實際金額補貼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