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的地方政府沒有了營業(yè)稅,增值稅五五共享后遺癥較多恐不具有可持續(xù)性,小稅種收入極為有限,有人指望房地產稅作為地方稅的主要來源。但可行性如何?
房地產稅在土地公有制的中國,它的唯一合理性就是作為人民享受地方公共服務所需支付的成本。也就是說,房地產稅旨在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而融資。擔負這種功能的房地產稅需要收得足夠多,否則就無濟于事。
房地產稅收入的充分性需要建立在對所有住房普遍公平征收的基礎之上。標準意義上的房地產稅要以評估價為基礎對所有住房征收。倘若依此設計稅制方案,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社會接受度不會太高。
早年有機會享受福利分房的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以及國企人員,都是以極低的價格得到住房的。一套現(xiàn)在價格可能上千萬的住房,當年業(yè)主也許只是花了數(shù)萬元就得到了。要以評估價作為基礎,那么業(yè)主就可能支付不起,因為業(yè)主的收入并沒有隨著房價的上升而增加或增加的幅度遠小于房價。這樣,一個在十幾年前花了幾萬元就拿到現(xiàn)在價值千萬元住房的人,是無法用幾乎維持穩(wěn)定的數(shù)千元工資來支付房地產稅的。即使房地產稅的稅率很低,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例如,評估價一千萬元的住房,打個五折后,按照1%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一年也要支付五萬元的房地產稅。
除了福利分房之外,還有相當一部分人十多年前以較低價格購買了商品房,而后他們的收入幾乎沒有什么增加,那么他們即使想交房地產稅,同樣也屬于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族。
如果課征房地產稅的結果可能讓相當部分的有產者從此處境大為惡化,那么這樣的稅至少不應該在當下就啟動,F(xiàn)實中,得到福利房的人不少,房價大幅度上漲前購房的也不少。如果要對他們按照特殊的優(yōu)惠方法課稅,那么新的不公平又會出現(xiàn)。
有人建議先給交不起房地產稅的業(yè)主記賬,等去世后再清算。這種建議有點狠,也會引發(fā)出房地產稅的倫理問題,只會讓房地產稅開征的問題更加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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