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外貿企業(yè),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可以按規(guī)定享受增值稅退(免)稅以及消費稅退(免)稅。納稅人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辦理。報送資料:(一)《外貿企業(yè)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一式四份);(二)《外貿企業(yè)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一式二份);(三)《外貿企業(yè)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一式二份);(四)《海關出口商品代碼、名稱、退稅率調整對應表》(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申報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間,若海關調整商品代碼,導致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商品代碼與調整后的商品代碼不一致時報送);(五)《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一式二份)(屬于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51號公告要求提供收匯憑證的企業(yè)報送);(六)《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一式二份)(屬于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51號公告要求提供收匯憑證的企業(yè)報送);(七)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聯(lián)),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原件)和進口貨物報關單;(八)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九)屬應稅消費品的,還應報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和進口貨物報關單;(十)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報送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fā)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和代理出口協(xié)議副本;(十一)屬于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51號公告要求提供收匯憑證的出口企業(yè),應報送銀行結匯水單等出口收匯憑證或不能收匯的證明材料;(十二)經(jīng)保稅區(qū)倉儲轉的,應報送離境貨物備案清單;(十三)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lián)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2001-2025 中國會計網(wǎng)(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運營支持:北京薩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