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6年1月l日起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除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按14%退稅率退稅的大型成套設備和大宗機電產品外,一律按下列退稅率計算退稅:
(1)煤炭、農產品出口退稅率3%;
(2)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yè)品「包括動植物油、食品與飲料(罐頭除外)、毛紗、麻紗、絲毛條、麻條、經過加工的毛皮、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漿、藤竹、柳草制品、奶油、乳酪、洗凈動物毛、洗凈動物級(包括洗凈羽絨)、洗凈腸衣、珍珠制品、木炭、植物增根劑、復布、混紡紗(棉化纖混紡紗除外)]和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其他貨物,出口退稅率為6%;
(3)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其他貨物,出口退稅率為9%;
(4)從小規(guī)模納稅人購進特準出口退稅的貨物(前文所述),如果同屬于上述(1)項的貨物范圍,其退稅率為3%;如果同屬于上述(2)、(3)碩的貨物范圍,則其退稅率為6%。
1998年國務院決定對一些大類出口商品適當調高出口退稅率:
(1)1998年6月1日起,煤為9% ;鋼材為11% ;水泥為11% ;船舶為14% ;
(2)1998年6月1日起,紡織原料及制品統(tǒng)一執(zhí)行11%的出口退稅率;
(3)1998年7月1日起,7類機電產品,5類輕工產品退稅率由9%提高到11% ;
(4)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自1998年9月1日起,鋁、鋅鉛出口退稅率調為11% 。
7類機電產品,5類輕工產品包括:
(1)通訊設備、發(fā)電及輸變電設備、自動數(shù)據(jù)處理設備、高檔家用電器、農機及工程機械、飛機及航空設備、汽車(含摩托車)及零部件;
(2)自行車、鐘表、照明用具、鞋、陶器。
1999年國務院決定對一些大類出口商品適當調高出口退稅率:
1999年7月1日起機械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等四大類機電產品出口退稅 率維持17%不變,服裝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 。
服裝以外的紡織原料及制品、四大類機電產品以外的其他機電產品及法定征稅率為 17%且現(xiàn)行退稅率為13%或11%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
法定征稅率為17%且現(xiàn)行退稅率為9%的其他貨物和農產品以外的法定征稅率為13%且 現(xiàn)行退稅率未達到13%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
農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維持5%不變。(國稅明電【1999】第11號)
1999年8月財稅字【1999】第225號規(guī)定: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千方百計擴大外貿出口的精神,緩解國內重點行業(yè)和重點企業(yè)的生產經營困難,促進國民經濟發(fā)展,經國務院批準,決定提高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現(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服裝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
服裝以外的紡織原料及制品,機電產品中除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等目前已執(zhí)行17%退稅率的四大類產品以外的其他機電產品,以及法定稅率為17%且現(xiàn)行退稅率為13%、11%的貨物,出口退稅率統(tǒng)一提高到15%;
法定稅率為17%且現(xiàn)行退稅率為9%的其他貨物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
農產品以外的法定稅率為13%且現(xiàn)行退稅率未達到13%的貨物,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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