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yè)2014年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服務最遲應在什么時候申報退(免)稅?
對于2014年度報關出口(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的貨物勞務及服務,出口企業(yè)收齊有關憑證后應在2015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申報。
二、如出口貨物勞務暫無對應電子信息或憑證與信息比對不符的,出口企業(yè)應該如何申報?
在2015年4月20日前,如果企業(yè)出口的貨物勞務及服務申報退(免)稅的憑證仍沒有對應管理部門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比對不符,無法完成預申報的,企業(yè)應在2015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第四條規(guī)定的資料。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企業(yè)報送的退(免)稅憑證資料齊全,且《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及其電子數(shù)據(jù)與憑證內容一致的,企業(yè)退(免)稅正式申報時間不受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限制。
三、在2015年4月20日前仍無法收齊紙質單證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出口企業(yè)應如何申報?
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發(fā)生的真實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由于發(fā)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款所列7種情形造成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應在2015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舉證材料,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后,可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
四、如無法在2015年4月20日前進行退(免)稅申報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應如何申報?要作征稅處理嗎?
對未按上述規(guī)定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退(免)稅憑證資料及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的,企業(yè)在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進行退(免)稅申報,出口企業(yè)應在2015年5月18日前,自行作免稅申報,資料留存企業(yè)備查。對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免稅申報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的,出口企業(yè)應在2015年6月15日前視同內銷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五、對于2014年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及服務,收匯有時間限制嗎?
出口企業(yè)2014年度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及服務,須在2015年4月20日前收匯(跨境貿(mào)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并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公告及2014年第51號公告的規(guī)定提供收匯資料。
六、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企業(yè)是否可以申報出口退(免)稅?
未在2015年4月20日前收匯的出口貨物,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公告第五條所列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七、對于確實無法收匯或者無法在2015年4月20日前收匯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出口企業(yè)是否應進行備案等相關手續(xù)?
對由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匯或不能在2015年4月20日前收匯的,企業(yè)應按照該公告第五條規(guī)定,在2015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以及有關證明材料,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視同收匯處理。
八、企業(yè)委托出口的貨物,受托的出口企業(yè)應在什么時候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委托出口的貨物,受托方須在2015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將其及時轉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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