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多長期限內可以要求稅務機關退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當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國庫管理的規(guī)定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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