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強行劃繳稅款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納稅人、知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
同時,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時,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其次,國稅分局在限期內從該廠的銀行存款中扣繳稅款是不合法的。稅務機關從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上直接扣繳稅款的行為,在法律上叫做“采取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抖愂照鞴芊ā返谒氖畻l規(guī)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zhí)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為此,我們可以看出,稅務機關在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采取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前,必須符合4個條件:(1)納稅期已過,納稅人未按法定的期限履行納稅義務;(2)稅務機關向納稅人下達了《催繳稅款通知書》,責令其限期繳納;(5)限期期滿,逾期仍未繳納稅款;(4)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再次,至于所說的“稅務局在限期內只能采取保全措施,不能采取強行扣款”的說法,我們只能說這說對了一半!抖愂照鞴芊ā返谌藯l規(guī)定:“在限期內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第四,如果對國稅分局作出的扣繳稅款的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不服,可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抖愂照鞴芊ā返诎耸藯l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第五,也可以對國稅分局作出的如繳稅款的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已經明確了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不服的,可以不必先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缎姓V訟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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