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機動車、摩托車、游艇等固定資產涉稅處理?
一是企業(yè)出售、轉讓該類固定資產時的涉稅處理。企業(yè)銷售、轉讓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時,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1)售價超過該類固定資產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3)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二是報廢和毀損時的涉稅處理。此種情況下,企業(yè)將報廢和毀損后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類固定資產的殘值變價出售或作為消耗性材料使用時,不用繳納增值稅。
三是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無償贈與時的涉稅處理。上述行為均應當視同為企業(yè)的銷售行為并按規(guī)定進行相應的處理,其中:售價超過該類資產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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