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中‘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到底該怎么理解?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是指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有關稅收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和滅失的稅收實體法,如在應稅行為或事實發(fā)生后有所變動,除非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外,否則對該行為或事實應適用其發(fā)生當時的稅法規(guī)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而稅務機關在適用征稅程序或履行稅收債務時,則不問稅收債權債務發(fā)生的時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適用新法。二是對于新法公布實施以前發(fā)生的稅收債務,在新法公布實施以后進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對其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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