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計稅價格如何確定?
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dāng)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成本加成是核定視同銷售收入額可以采用的最后一種方法。這意味著,在使用前兩種方法仍無法獲得同期同類價格時才能采用。對于計算視同銷售計稅價格,一個較為簡單實用的方法就是獲取商品價格目錄,查詢到視同銷售行為發(fā)生當(dāng)期的商品價格,以此計算視同銷售計稅價格。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視同銷售計稅價格如何確定】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幫助,如果想了解學(xué)習(xí)更多會計實操、稅收實務(wù)問題,可以關(guān)注“中國會計網(wǎng)”公眾號,進入會計實務(wù)交流群,免費答疑。
微信公眾號
薩恩課堂
咨詢電話:400-888-3585
在線客服:點擊咨詢
©2001-2025 中國會計網(wǎng)(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運營支持:北京薩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