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印花稅怎么算?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應繳納印花稅的財產租賃合同包括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應繳納印花稅的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其中,不包括土地租賃合同,因此,土地租賃合同不需要貼花繳納印花稅。在印花稅稅目表的“財產租賃合同”稅目中并沒有列舉土地使用權租賃項目,因此土地租賃合同不屬于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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