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延期繳納稅款辦理程序有哪些?
第一步:申請。申請人在網上或者現(xiàn)場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第二步:受理。受理人員按照以下情況分別辦理:
(1)申請事項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制作并送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應當明確注明不長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辦結時限,并對依法不納入辦理時限的工作步驟和工作事項作出具體說明。
(2)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制作并送達《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制作并送達《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4)申請事項屬于稅務機關管轄范圍,但不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其解決的途徑。。
第三步:審查與決定。決定部門應對受理部門移交的延期申報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對申請人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決定部門應在辦理時限內完成審查,制作《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步:送達。受理部門應當對辦理限期前審批完成的許可事項,通知申請人領取。
申請人應憑《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領取《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對領取《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的申請人,對不予許可的事項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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