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稅務登記證正本需要什么材料呢?
根據(j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七章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nèi),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fā)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同時,根據(jù)《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納稅人報送涉稅文書資料的通知》文件規(guī)定:納稅人應提供資料:(一)《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二)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三)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的報頭或者刊頭.因此,請您攜帶以上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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