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稅種一年內能不能再次申請延期繳納稅款許可?
《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特殊困難是指:納稅人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或者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因此,對于該案例中納稅人的許可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許可。對于納稅人疊加申請的延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應加強事中、事后管理,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資金變化,及時追繳入庫,保證稅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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