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認證抵扣。財稅【2012】15號規(guī)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fā)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二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對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應按以下要求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第19欄與第21欄之和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lián)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2001-2025 中國會計網(wǎng)(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運營支持:北京薩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