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qū)稅務局關于依法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通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的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從2025年4月1日起,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qū)稅務部門對合作區(qū)用人單位(含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取消批量扣繳社會保險費,調整為由用人單位自行申報繳費,F(xiàn)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自行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各類企業(yè)以及個體經濟組織(含有雇工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
二、申報繳費期限和方式
社會保險費應當當月申報當月繳納。用人單位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粵稅通”微信小程序等線上渠道或辦稅服務廳等線下渠道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過渡期安排
2025年4月30日前,對原選擇批量扣繳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個體經濟組織(含有雇工個體工商戶)實行1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原選擇批量扣款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個體經濟組織(含有雇工個體工商戶)未自行申報繳費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qū)稅務部門仍進行批量扣款。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qū)稅務局
2025年3月24日